欄目:社保常見問題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農村低保即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它的保障對象是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生存條件惡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難的農村居民。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夠維持當地農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飯、穿衣、用水、用電等費用確定,並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要隨著當地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適時進行調整。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籌集以地方為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地方各級民政部門要根據保障對象人數等提出資金需求,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預算。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1、凡具有本市正式農業戶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均屬保障範圍。
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農業戶口,其配偶及子女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區縣農業戶口,在現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人員
3、其他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
1、在勞動年齡內具有正常勞動能力,不從事生產勞動的(在校生除外);
2、家庭財產無法核實但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3、不如實申報或者拒絕核實家庭收入的;
4、擁有豪華住宅、兩套以上住房或單套住房人均麵積超過當地人均麵積2倍的;
5、購買使用汽車、空調、電腦等非生活用品(殘疾人功能性代步車除外)或進行高消費的;
6、擁有大額存款、有價證券、經營性資產的;
7、子女成年已就業或自謀職業後家庭收入超標的;
8、子女出國留學、擇校就讀或在機關單位上班有贍養能力的;
9、空掛戶、人戶分離跨縣區居住的;
10、申請人及家庭成員領取退休金或遺囑費的;
11、其他不符合保障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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